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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分类界定结果是基于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得出,不代表对其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认可,仅作为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备案的参考;结果中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是用于判定产品的管理属性和类别,不代表相关产品注册或备案内容的完整表述。 2.《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暂无对应一级产品类别的“分类编码”以“00”表示,如“离体肝脏灌注运转箱”的分类编码:10-00。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7年5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 《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7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第1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工 2021年8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保证医疗器械生产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对上市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负责。 第四条 根据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生产实施分类管理。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保证医疗器械经营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销售,也可以委托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 第四条 按照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医疗器械经营实施分类管理。 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许可管理,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实行备案管理,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要许可和备案。 第五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27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张勇 2014年7月30日
为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7年8月31日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以下简称新《分类目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马晓伟 2018年8月13日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第1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医疗器械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21年2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9号国务院令,公布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贯彻实施新《条例》,落实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建立更加科学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国家药监局组织对原《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修订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专题讨论,广泛听取地方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及法律和技术专家等的意见建议。两个《办法》落实“四个最严”要求、细化监管制度,鼓励创新发展、强化主体责任,完善监管要求、提高监管科学性,充实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修订后的《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共10章124条,《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共10章125条,修订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将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临床试验默示许可、拓展性临床试验、附条件批准制度等党中央、国务院文件部署的改革成果吸收固化。总结近年来鼓励医疗器械创新、促进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产品上市的经验,增设特殊注册程序专章,规定创新产品注册程序、优先注册程序;总结近年来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开展医疗器械应急审批工作的经验,规定应急注册程序,明确了各程序的纳入范围、支持政策等。 二是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明确国家药监局、技术机构、省级药监局的职责,落实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明确延伸检查要求,完善临床试验风险控制以及临床试验现场检查相关规定,建立责任约谈制度。同时,强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主体责任落实,要求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依法承担责任。 三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境外上市证明文件、检验报告等注册备案资料要求,对于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不再需要提交境外上市证明文件,鼓励创新产品尽快在我国上市;调整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检验报告要求,明确注册申请人可以提交自检报告。 四是优化科学高效的审评审批程序。调整了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的相关要求,明确免于提交临床评价资料的情形以及临床试验审批默示许可的要求。落实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管理各环节责任,强化医疗器械注册受理、审评、体系核查等各环节的衔接,着力提高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工作效率。